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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疫苗储存安全 北京疫苗储存换专用冰箱

.2016-04-26 .作者:王涛 .编辑:
导语:

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公众对疫苗质量安全的信心严重下降。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一步惩治疫苗流通、预防接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监管不力现象,决定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

昨天是第30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北京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此前已投入1251.6万元,为所有免疫接种门诊统一配备了1192台疫苗储存专用冰箱。这种冰箱比传统的家用冰箱在温度控制方面更加严格,能够有效地保证疫苗储藏温度的可靠性。截至目前,北京全市10个区已试点建设冷链设备温度实时监控系统,门诊工作人员能实时掌握冷链设备内存放的疫苗温度情况,提高温度监测敏感性,2016年此项工作将覆盖全市所有区。

疫苗储存对温度的要求非常严格,一般应该在恒温2-8℃间恒温保存。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评论称,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接种者免疫无效会感染发病死亡。

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疫苗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脱离冷链影响疫苗有效性的问题,《决定》进一步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等相关管理制度。一是明确配送责任。第二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二是强化储存、运输的冷链要求。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按要求加贴温度控制标签。三是增设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发现无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向药品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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